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捌仟肆佰零叁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玖仟壹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捌仟壹佰零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