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錢如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靖峯
被 上訴人  田玉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63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04月18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7,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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