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錢如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 上訴人 彭靖峯
被 上訴人 田玉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263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04月18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7,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