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李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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