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2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夏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22元,及其中新臺幣48,958自民國94
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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