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黃春旺
被 告 徐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
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