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景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台幣40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