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3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等於安置期間,其等之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110409-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然相對人C0000000-0對返家充滿矛盾,且持續抗拒任何形式的會面安排,目前尚在引導中,評估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相對人C0000000-0可配合聲請人安置。為維護相對人等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各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