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宜秦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8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0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偽造之香草航空機票收據電磁記錄上「VanillaAir」、「香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為朋友關係,於民國107年10月間,兩人約定自108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5日間共同至日本自助旅行,由甲○○代為訂購住宿、機票、相關門票與行程安排,再由乙○○將費用給付甲○○(乙○○提告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待旅遊行程結束返國後,乙○○向甲○○索取相關費用之收據,詎甲○○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於108年5月7日14時14分前之某時許,在當時其所任職位於高雄市大樹區義大世界某公司內,利用電腦WORD軟體,以先前香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草航空公司)機票收據格式,自行繕打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機票收據,並於收據右上角打上「香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日:2019/01/16」等文字,另於收據左上角貼上該公司英文名稱「Vani
llaAir」,足以表示該存於電腦內機票收據之電磁記錄,可供甲○○用以證明係香草航空公司出具之機票收據電子檔,以此方式偽造該準私文書,再於同日14時14分許,於上址甲○○公司內,以電腦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偽造之機票收據檔案傳送予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及香草航空公司對於機票收據管理之正確性。嗣經乙○○向香草航空公司索取收據,核對後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審訴卷第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經具結之指訴相符(見警卷第7-11頁;偵卷第22-25、57-58頁),並有被告提供予告訴人之偽造香草航空公司機票列印資料、自助旅行費用明細(見警卷第22、2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13張(見偵卷第31-43頁)、告訴人向香草航空公司索取之收據、購票內容(見警卷第23-26頁)等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其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香草航空公司中英文署名之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所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提供告訴人旅遊行程之費用收據
,竟偽造如事實欄所示電磁紀錄進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香草航空公司對於機票收據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另衡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告訴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惠賜緩刑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提出之刑事陳述狀等附卷可佐(見審訴卷第53-56頁)。酌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簡字卷第15頁),素行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一般行政工作、月收入25,000元、經濟狀況不佳、有母親需其扶養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審訴卷第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堪認其已有反省悔悟之心,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前述情形,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部分: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以電腦WORD軟體偽造香草航空機票收據電磁記錄上之「VanillaAir」、「香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署名,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被告偽造之機票收據電子檔既已傳送予告訴人,非為
被告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另被告偽造之香草航空機票收據電子檔,雖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用,然未據扣案,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未滅失,復非法律明定不論所有權歸屬應予沒收之違禁物,佐以該等物之價值甚微,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更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本諸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意旨認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宛蓁附表:
┌─┬────────────────┬─────┐│編│偽造收據科目│金額││號││(新臺幣)│├─┼────────────────┼─────┤│1│票價│11,366TWD│││成人×1兒童×1││││航班1:心動香草││││航班2:心動香草││├─┼────────────────┼─────┤│2│稅金││├─┼────────────────┼─────┤│3│旅客保安服務費×2│286TWD│├─┼────────────────┼─────┤│4│旅客服務設施使用費(國際線)×2│420TWD│├─┼────────────────┼─────┤│5│國際觀光旅客稅×2│548TWD│├─┼────────────────┼─────┤│6│機場服務費×2│1,000TWD│├─┼────────────────┼─────┤│7│服務與手續費││├─┼────────────────┼─────┤│8│付款手續費×4│840TWD│├─┼────────────────┼─────┤│9│行李托運×2│1,800TWD│├─┼────────────────┼─────┤│10│總計│16,260TWD│├─┼────────────────┼─────┤│11│確認││├─┼────────────────┼─────┤│12│付款日期狀態付款方式││├─┼────────────────┼─────┤│13│2019/01/16完成付款WORLDPAY││││XXXXXXXXXXXXXX9219││└─┴────────────────┴─────┘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