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 王孝鳯温春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載之事實理由及所附釋明文件即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5,215元(本金340,600元+未清償利息3,471元+前欠違約金1,144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40,6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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