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 上列聲請人與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號25樓『之2』」,故請 陳明 聲請狀上是否係誤繕,或聲請狀所載地址係送達代收址。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三、相對人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已解散,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應以所有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故請列 林必慧 、 朱元祥 、 胡茹萍 、 林國彬 、 馬秀如 、 劉顯達 、 杜烱峰 、 羅文基 、 廖東亮 、 賴慶祥 、 洪清池 、 李春長 、 李奇芳 、 鍾任琴 、 陳德華 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