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 洪豐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洪豐盛有信用貸款契約成立之依據,及該契約之約定條款。
二、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若為機動計息,請一併提出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