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99號聲請人 吳宗儒
吳秀真 吳秀玲 李品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永國
吳秀玲聲請人 吳東原
共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吳秀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文,逾期即依非訟事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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