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96號聲請人 陳勁甫
陳宥升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林瑞珠 聲請人 張雯茵
張峻 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陳勁甫、陳宥升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林瑞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第一順位繼承人 陳永典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