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林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2號,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