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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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福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之相關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提出債務人李福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