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0號債權人 洪藝甄 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泉洲 人
一、㈠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蔡泉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蔡泉洲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