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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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59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條至第
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15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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