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04號聲請人甲○○(即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19日就任和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尚需等待營利事業所得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