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白佩淳 被告 于維寧
羅浚庭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簡字第162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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