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陳建國 (JIANGUOCHEN)
住0000HighlandOaksBlvd,Lutz,FL00000,U.S.A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 律師被告 康博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