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王進奎 被告 許正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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