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五號
原告丙○○
戊○○甲○○乙○○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住法定代理人丁○○住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
周耀門 律師 王伊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