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