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