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分別經由其母親 林月娥 及舅舅 林聰城 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二紙存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始行具狀上訴,此有本院收狀戳章於該刑事上訴狀可證,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錢建榮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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