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勝崧 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捌萬玖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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