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新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佑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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