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聲再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二六九號忠股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二九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七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