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二)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宋金比 右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