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辛○○
壬○○○乙○己○○甲○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八十九年交上訴字第九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本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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