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月1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