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戒治所戒治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381號),甲○○、丙○○、乙○○分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8月23日(甲○○)、96年8月9日(丙○○、乙○○)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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