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691號
原 告 張維廣
張維琛
被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被 告 謙勳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解除兩造間簽訂之「合建契約書」後回復
原狀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書第15條後段約定
:「又甲、乙雙方因本合約履行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2份在卷可憑,兩造就
因上開契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