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柯瑞慶
被 告 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鳳
送達代收人 李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
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
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
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
,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
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
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50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屏東
縣○○鄉○○段○○路○○○○○號內機器設備(下稱系爭設備)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以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
)1,296,300元為執行名義,系爭設備之價值依原告陳稱為25萬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