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七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楊浩嘉
葉茱洲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五千一百四十二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三百八十元扣除已發還十元聲請公示送達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五百六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一萬六千二百六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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