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洪碧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9│普通股│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