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 王尚智 相對人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曾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為法庭錄音辦法)第
8條訂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經法院審核認為係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方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案件之一審全部庭期開庭內容,為此依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
7條之規定,向鈞院聲請自費交付該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提出任何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證明,嗣經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函詢相對人,請其於5日內在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同意書上勾選表示是否同意聲請人之本件請求,並為簽名蓋章後回覆本院,而上開函文已於103年1月6日送達相對人,此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正、反面),但相對人迄今未回覆或另以書面表示同意,自無從認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且聲請人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之必要,故難認聲請意旨與前揭規定相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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