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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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李美玲佑崧 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友立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之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經查其附帶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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