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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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原告 陳致維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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