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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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號
聲請人 李清順
代理人 李清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淯晴 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應查報⑴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並以⑴之金額+⑵欠繳租金新台幣10萬元之金額(即⑴+⑵之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相對人張淯晴、 張昌聖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