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聲請人 范清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政佑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