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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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原告 陳妤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執行債權其中利息新臺幣(下同)87,466元,及本金48,828元自94年8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即97,843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8年2月16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即25,364元,共計210,673元已罹時效,而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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