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進翔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詠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2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3,
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