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劉邦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471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劉邦堅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審判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經本院依法核發拘票,由警至被告之前揭住所執行拘提,其拘提結果為;職經前往該址拘提,其父稱被告因案很少回家,電話不通,致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94年4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10139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劉邦堅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