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9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9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