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亦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亦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亦傳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基於一時貪念,先後在基隆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臺虎精釀石榴星花園啤酒1瓶、臺虎百香風暴啤酒1瓶,所為實屬不該,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認犯行,被告家屬已賠償統一超商之損失,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現為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1號

  被   告 黃亦傳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亦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4年2月10日21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臺虎精釀石榴星花園啤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99元),將之藏放在外套口袋內,未結帳即步出店外而竊取得手,飲用完畢後將空瓶棄置路邊。復接續前揭竊盜犯意,於同日23時20分許,在上址店內,徒手竊取臺虎百香風暴啤酒1瓶(價值99元),將之藏放在外套口袋內而竊取得手,欲離去時,該店副店長 周恩澤 上前攔阻,黃亦傳仍執意離去,周恩澤遂報警處理,員警在該店附近約100公尺處攔下黃亦傳,起出上開臺虎百香風暴啤酒1瓶,周恩澤並帶同員警尋獲上開臺虎精釀石榴星花園啤酒空瓶1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亦傳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被害人周恩澤警詢之指述。

     (三)基隆市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7張、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2次竊盜之行為,係基於一個竊盜之犯罪決意,在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害人周恩澤表示被告之家屬已賠償198元,請斟酌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昱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