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 莊錦 標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失蹤人「莊錦褾」之記載,應更正為「 莊錦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