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3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乙○○、丙○○之住所「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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