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41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 柯芳林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3,140元
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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