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5月27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002915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淳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小武士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冠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4月3日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小武士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冠淳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留物品紀錄、照片。

㈢扣案小武士刀1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謝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