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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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原 告 侯權 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 告 陳華國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華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