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原   告  侯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被   告  陳華國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華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褘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